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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赔偿将不超10%
2008年08月11日 08:36:1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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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8月10日专电(记者王汝堂) 今后,在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份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若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意见》中确定,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70%至8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仍要承担20%至30%的赔偿责任。在新办法中,同等情况下,机动车赔偿责任将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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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正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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