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在网上公布,并于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民众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做客凤凰卫视《问答神州》时透露,从收集的意见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45条内容,有超过40条都要修改。
“草案”内容共45条,有近1/3的条款集
中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草案”一出,立即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接受调查的12000名网民中,有超过64%的网民认为“草案”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本意。
对此,尹蔚民表示,这是大家的一种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它只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具体的一个实施的一个细则,它不会改变任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它不能与法相抵触。
尹蔚民解释,当时在“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方面在《实施条例》里面规定了14种例外,也就是说14种情况下,可以不签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是在《劳动合同法》全部规定当中都有,无非是把散落在各个条文的内容集中在一起表述,所以就给大家一种错觉,以为说原来《劳动合同法》是偏向于这个工人这一块的,现在这么一集中表述呢,又偏向用人单位这一块,实际上不是这么一个概念。
尹蔚民称,很快会把征求意见的结果整理之后向国务院报,《实施条例》是要经过国务院发布的,所以还需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讨论。现在因为抗震救灾工作,可能会往后要稍微拖一点,但是时间不会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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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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