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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次以贪污罪公诉多占“房改房”者
2008年09月04日 09:51:1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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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一国企厂长利用职权占两套“房改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占用两套“房改房”,是犯罪?还是违纪?

    9月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新疆首例“房改房”涉嫌贪污案。乌市全市检察系统公
诉部门负责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现年46岁的张某原系新疆粮油食品厂厂长兼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在新疆粮油食品厂决定实施福利分房之际,张某提供其妻子金某的虚假工龄证明,隐瞒金某在原单位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在按福利分房价格支付了9.3万元后,将用单位公款33.88万余元购买的乌鲁木齐市红十月小区东二区6号楼2单元901室占为己有,侵吞国有资产24.58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前,居民住房由国家无偿分配,利用职权多占住房的例子并不少见。而在房改中,多占公房、重复参加房改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但处理此类行为时,一般都是按照违反党纪、政纪处理。将此类行为以涉嫌贪污罪指控,这在新疆尚属首例。

    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多占一处“房改房”的性质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应当定性为违纪行为,按规定退回一套“房改房”或对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即可,而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其辩护律师表示,张某购买两套“房改房”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张某购买两套“房改房”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为,他以住房面积不够标准为由享受新粮食品厂福利分房政策,是经新粮集团批准、新粮食品厂职代会同意的。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侵吞国有单位资产24.58万元不能成立。因为托管划转后的新粮食品厂已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产业,不属国有资产;张某虽然购另一套“房改房”,超出住房标准,但也不能简单将张某所付房款与实际购房款的差额24.58万元认定为贪污数额。

    公诉人表示,房改政策是我国人民安居的福利政策,一些公务人员却堂而皇之地将其变成谋取私利的捷径。希望通过本案,被告人以及更多的人能从法律层面上认识到多占“房改房”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潘从武 童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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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国有上亿家庭参与了房改。在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操作过程中,类似多占公房、多套重复参加房改的现象十分常见,广大群众对此类以权谋私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但对于类似行为,几乎都是按照违反党纪、政纪进行处分的。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公房有两种情况,如果只是占用多套住房,只是行使使用权而没有进行产权转移,就不能认定为贪污;但是,倘若多占的住房都参加了房改,公房的产权变更为私有,其行为性质就变了,应当认定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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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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