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武晓丽利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采用变通转移作假账等形式,将国有资产260余万元据为己有,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任职企业资产2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近日,随州中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被告人武晓丽,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1965年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历任国有随州市第二棉纺织厂厂长、党委书记,随州金环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二棉厂动态破产织部(又称兴发织部)负责人,随州大地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党工委委员(副处级),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被告人武晓丽在国有随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和出售期间,利用其担任厂长、党委书记,并兼任二棉厂绝对控股的随州金环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二棉厂动态破产织部负责人职务之便,将二棉厂国有资金人民币267.6万元在破产时先作为应收账款申报评估予以隐瞒,后转移至动态破产织部,在自己控股的大地公司收购二棉厂织部资产时变通转移至大地公司占有,非法侵吞该笔国有资产。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武晓丽利用担任市二棉厂厂长及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万元。2001年,被告人武晓丽利用担任大地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该公司财产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晓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武晓丽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故予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武晓丽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瞒报、做假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武晓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合并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武晓丽已提出上诉。(作者: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