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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公平分配与中国税制改革
2008年07月11日 13:16:0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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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当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实现再分配的有效途径,要在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二者之间实现均衡,不断凸显税收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担负着促进社会分配合理化、缓解社会利益冲突、提高社会福利的责任。

    [关键词]  利益关系;  收入分配;  税收理念;  税制改革

    一、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推进中国税制改革的理论源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突破了原有的体制框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矛盾,需要不断地探索和解决。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为基础,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转型中的利益主体、利益结构、利益客体、利益保障等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经济转型期存在着利益主体的冲突与矛盾。经济转型时期,传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利益组合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会带来新的利益矛盾,同时,以上两种体制的结合又会衍生具有转型“特色”的利益体,诸多交织在一起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必然使转型阶段面临复杂的格局。经济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难免发生,但是利益冲突却是可以调和的,也必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力量。和谐的社会转型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在经济转型期,需要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使社会在利益冲突中保持和谐。

    其次,转型期的利益结构是动态发展的。利益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共同利益,只存在阶段性的主流利益。我国目前仍旧处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高,人均收入仍旧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因此,要把经济转型初期的利益着眼点放在对社会上收入水平不高、处于人口绝大多数、自我保障能力较弱、仍旧处于温饱阶段的社会群体,通过体制、机制以及政策的调节,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减缓利益结构转换过程中的矛盾。

    再次,正视利益客体的现实与可能。一方面,在经济转型期间对利益客体的众多需求中,物质利益要优于其他利益。低质量的物质利益追求会阻碍文明的延续、思想的拓展,导致情感的封闭甚至道德的沦丧,完全跨越物质利益而催生精神的富足是不客观、不现实的。马克思曾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利益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从物质追求到精神追求、以精神追求促进物质利益不断拓展的辩证过程。另一方面,只有大多数个人利益得到满足,才能为社会利益的实现提供可能。柯武钢认为,对个人权利(产权)的尊重是构建和谐的基础。([德]柯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56页)西方发达国家的事实表明,个人利益的实现与他人利益乃至群体利益的实现具有相互的影响和制约,当自我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时候,作为理性人,是无法逾越“利我”而去“利他”的。

    最后,合理确定转型期间的利益保障。利益需要有所保障,缺乏保障的利益是脆弱的利益。经济转型期间的利益保障来自于公共政策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一方面,公共政策的民主化是转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以民为“主”的政策不仅保障公共利益,还保障个人利益;另一方面,社会观念的转变是降低利益差别和缓解利益矛盾的途径。通过制度变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为基石调整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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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浦奕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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