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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不作为3次将辞退 河北挑战"不给好处不办事"潜规则
2008年08月25日 14:05:4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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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二拖三拒绝,先吃后拿再报账,名为检查实违法,‘赞助’摊派一齐上。”在一些地方,这几乎成了潜规则。为此,河北省出台严规,公务人员凡有吃拿卡要摊派钱物索要“赞助”等行为,第一次口头或书面告诫,第二次离岗培训,第三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对于“三次”之规,有关人士解释说:如果次数太多,难以体现制度规定的约束力,而次数太少又不能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况且惩处太重,也难以真正落实。“三次”之规不仅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容易取得履职监督的实效。

    特别规定

    □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受“三次查实”限制

    □党政部门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全部纳入约束

    今后,河北公务人员在履职时将面对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出现三次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将“辞退没商量”。

    这条“高压线”,源自于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前不久公开发布的《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

    “出台这个处理办法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参与起草这个办法的河北省纪委工作人员李剑利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披露了这一办法出台的内幕。

    不给好处不办事成潜规则表面拖延的背后是卡和要

    据透露,河北省出台这个处理办法并非“拍脑袋”决策,而是对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公务人员中时常出现的种种怪象和潜规则,而作出的“对症下药”之举。

    谢某是河北省保定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因为经营有方,企业的效益连年增长。这本来是件好事,可谢总却为此发起了愁:因为,时不时就会有这个局、那个所的工作人员上门来“检查工作”,而且大多时候都选快吃饭的钟点来。谢总虽然内心不满,表面上却不得不应付,因为他心里很清楚,接待的事儿可不能含糊,你今天没给“面儿”,明天可能就得遇冷脸、坐冷板凳,甚至盖不了章、过不了“关”。

    事实上,这位民企老总所遭遇的无奈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有些时候甚至要严重得多。曾有人总结出这样一个顺口溜:一推二拖三拒绝,先吃后拿再报账,名为检查实违法,“赞助”摊派一齐上。在一些地方,这几乎成了潜规则。

    “很多情况下,一些公务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很快加以解决的事情却一再推诿、拖延,其背后的真正目的是卡和要。一句话,不给好处不办事。这就属于典型的有意不作为行为。”河北省纪委一位官员指出。

    与不作为“相生相伴”,公务人员乱作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张某,在办理一件事实清楚的普通遗产继承案过程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乱作为,最后受到法律制裁。

    不久前,河北省省委书记张云川针对一些公务人员到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十分严肃地提出:“要制定完善严格的举报制度和处理规定,对有意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员,收到举报并取得确凿证据的,就要视情节轻重,依据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下岗培训、清理出公务员队伍。”

    可以说,正是优化发展环境、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的形势,催生了河北省的这个处理办法。

    不作为乱作为有了明确定义推诿拖延吃拿卡要将受严惩

    据介绍,该处理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作了明确说明:

    不作为指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乱作为指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处理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告知投诉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处理办法还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第一次发生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记录在案。第二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予以免职。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李剑利解释说,之所以规定“三次”,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次数太多,难以体现制度规定的约束力,而次数太少又不能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况且惩处太重,也难以真正落实。同时,处理办法特别规定,对于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也不受“三次查实”的限制;另外还规定,一个部门或单位如果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还要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这些都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容易取得履职监督的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处理办法十分明确地给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凡是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党政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都是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都要接受履行职责的监督,并非仅仅专指行政部门。”河北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记者 马竞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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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晋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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