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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累计收费禁超25年
2008年09月04日 16:56:42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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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的三分之二,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昨天(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国家审计署今年2月发布的审计公告表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7.65亿元,1993年开始收费。但在实施收费3年多后,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又重新核定为30年的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已累计收费达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由此来看,首都机场高速作为直辖市北京的一条经营性公路,重新核定的30年收费期限比《办法》规定范围多出其上市前的3年多时间。 (记者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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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惠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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