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时评:管住公路收费 整顿交通运输价格
2008年09月05日 09:29:30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前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发《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中的众多违规现象,《办法》首次规定:第一,一条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时间要求,若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收费期限的2/3,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第二,一条公路的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这样规定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减少收费权转让次数。收费权每转让一次,汽车通行费就提高一些。因为不提高收费价格,转让单位就不能获得收益。收费权转让的次数越多,汽车通行费就越高,必然会加重运输单位的成本,运输单位要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一个办法是把增加的成本转移给客户,于是就会提高运输价格。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次数越多,运输成本就越高,运输价格随之越高。据报道,有关交通运输价格的投诉位居价格五大投诉“重灾区”的“榜首”。

    据有关部门介绍,交通运输价格举报的主要问题有:超过规定标准提高票价,尤其是春运等节假日期间,运力不足和旅客量大的矛盾突出,一些经营者超过规定幅度涨价;有的出租车司机以油价上涨、乘客减少、收入受影响为由,不按规定打表收费,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另加收费用;一些停车场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混乱;票价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车站对学生、儿童及伤残军人等服务对象不执行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价格的混乱当然不全是由公路通行费提高造成的,但不可否认公路通行费提高是一个重要因素。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为管住公路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已经作了很多努力。早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次整治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是整顿交通运输价格的有力措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治标而非治本的办法。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路是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无偿供给。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率先采取收费的办法建筑公路,应当说是权宜之计,不应成为一种长期的制度。从治本的角度来看,应把收费公路减少到最低限度,才是整顿交通运输价格的根本举措。从这几年财政迅速增长的情况来看,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不收费公路的条件正在迅速成熟。(杨永华)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刘惠迪 )
· 交通运输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
· 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访交通运输部体法司有关负责人
· 公安部交管局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四大亮点
· 公安部:奥运会期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温家宝部署审计整改 [调查]你怎么看今年审计报告
· 贺国强:抓好救灾款物监督检查 有针对地采取措施
· 刘云山:广泛普及志愿理念 马凯:深化行政管理改革
· [声音]赵洪祝: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 [地震]"8451亿"难承载全部的痛 一切可以从头再来
· [政务]毛坯房将逐步取消 买房“啃老”支撑高房价
· [时评]"文化工程"为何频惹争议 "红头文件"卖番茄
· [关注]专家称:最低工资标准可提高至1500元
· [干群]孟连事件:干部作风深入点 矛盾不至于激化
· [反腐]副局长涉嫌受贿170万 自设10万元额度上限
· [网友]帖子引汪洋四次批示 专门召开座谈会讨论
· [党报]"诚信兴商"不能靠觉悟 人肉搜索并非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