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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设立“欠薪罪”
2008年10月09日 11:39:36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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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到广东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并听取了广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广东省副省长肖志恒建议,国家加快配套立法,在修订《刑法》时,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责。 (《广州日报》10月8日报道)

    听惯了那些“恶意讨薪”的鼓噪,现在终于听到了“恶意欠薪”的说法。这样的新鲜提法还来自地方高官之口,反映了政府对劳动领域存在问题的高度清醒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更是值得欣慰和期待。

    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责,其目的当然是剑指资方,通过法律的强大威慑力来规范单位的用人秩序,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想法是好的,我也非常支持。但我认为,在当前的环境下,要将这一建议落实下来,当务之急是要厘清何为“恶意欠薪”?该如何认定,又由谁来举证?

    从字面上看,既然有“恶意欠薪”,当然就有“善意欠薪”。“恶意欠薪”入罪没有疑义,那么,“善意欠薪”该不该入罪呢?毕竟,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欠薪发生了,都是对劳动者的伤害,客观上的后果都是一样的。

    并且,区分“恶意欠薪”和“善意欠薪”也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用人单位一口咬定自己欠薪是不得已而为之、并无恶意,这个皮扯起来,估计就像现在的很多维权案件一样,旷日持久、麻烦透顶,劳动者恐怕很难有那么多的时间和金钱去讨这个公道。

    同时,在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设立“恶意欠薪罪”,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不仅威慑、制约不了用人单位,反倒会成为他们金蝉脱壳的借口。就像那个饱受争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就被人们戏称为腐败分子的“避难所”、“免死牌”吗?

    现实教育我们,要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资方,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要天真地以为他们很自觉、很道德,不会去钻漏洞,某些企业和用人单位绝对有这样的能力和“需求”。因此,我认为,与其设“恶意欠薪罪”,倒不如直接设个“欠薪罪”来得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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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晋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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